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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UDC 662.66
∶543.06
煤質分析試驗方法一般規定GB 483—87
代替GB 483—81
General rules for analytical and
testing methods of coal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1987-08-07 批準1988-07-01 實施
本標準適用于下列分析試驗方法:
煤的工業分析方法;
煤中全水分的測定方法;
煤的高內在水分測定方法;
煤的發熱量測定方法;
煤的元素分析方法;
煤中全硫的測定方法;
煤中各種形態硫的測定方法;
煤中磷的測定方法;
煤中砷的測定方法;
煤中氯的測定方法;
煤中氟的測定方法;
煤中鍺的測定方法;
煤中鎵的測定方法;
煤中礦物質的測定方法;
煤中碳酸鹽的二氧化碳含量的測定方法;
煤灰成分分析方法;
煤灰中鉀、鈉、鐵、鈣、鎂、錳的測定方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煤的真比重測定方法;
煤炭視比重測定方法;
煤灰熔融性測定方法;
煤對二氧化碳化學反應性的測定方法;
煤的結渣性測定方法;
煤的熱穩定性測定方法;
煤的可磨性指數測定方法(哈德格羅夫法);
煙煤膠質層指數測定方法;
煤的鋁甑低溫干餾試驗方法;
煤的葛金低溫干餾試驗方法;
煙煤粘結指數測定方法;
煙煤羅加指數測定方法;
煙煤自由膨脹序數測定方法;
煙煤奧亞膨脹計試驗;
年輕煤的透光率測定方法;
煤中腐植酸產率測定方法;
褐煤的苯萃取物產率測定方法;
其他煤質分析試驗方法。
本標準參照采用ISO 1170—1977(E)《煤和焦炭—分析結果折成不同基的計算》。
1 煤樣
1.1 分析煤樣(以下簡稱煤樣)一律按GB474—83《煤樣制備方法》制備。在制煤樣時,若在室溫下連續干燥1h 后煤樣質量變化不超過0.1%,則為達到空氣干燥狀態。
1.2 煤樣應裝入嚴密的容器中,通常可用帶有嚴密玻璃塞或塑料塞的廣口玻璃瓶。
1.3 稱取煤樣時,應先將其充分混勻,再行稱取。
2 測定
2.1 除特別要求者外,每項分析試驗應對同一煤樣進行兩次測定(通常稱為重復測定)。兩次測值的差如不超過規定限度(同一化驗室允許差T),則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否則,需 進行第三次測定。如三次測值的極差小于1.2T,則取三次測值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否則需進行第四次測定。如四次測值的極差小于1.3T,則取四次測值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 如極差大于1.3T 而其中三個測值的極差小于1.2T,則可取此三個測值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如上述條件均未達到,則應舍棄全部測定結果,并檢查儀器和操作,然后重新進行測定。
2.2 凡需根據水分測定結果進行校正和換算的分析試驗,應同時測定煤樣水分;如不能同時進行,兩者測定也應在盡量短的、煤樣水分不發生顯著變化的期限(多不超過7 天)內進行。
3 方法精密度
本標準所涉及的分析試驗方法的精密度,以重復性(同一化驗室的允許差)和再現性(不同化驗室的允許差)來表示。
3.1 重復性是指在同一化驗室中,由同一操作者,用同一臺儀器,對同一分析煤樣,于短期內所做的重復測定,所得結果間的差值(在9 5%概率下)的臨界值。
3.2 再現性是指在不同化驗室中,對從煤樣縮制后階段的同一煤樣中分取出來的、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所做的重復測定,所得結果的平均值間的差值(在95%概率下)的臨界值。
4 結果計算和表達
4.1 本標準采用下述數據修約規則:
凡末位有效數字后邊的第一位數字大于5,則在其前一位上增加1,小于5 則棄去;凡末位有效數后邊的第一位數等于5,而5 后面的數字并非全部為零,則在5 前一位上增加1;5 后面的數 字全部為零時,如5 前面一位為奇數,則在5 前一位上增加1,如前面一位為偶數(包括零),則將5 舍去。所擬舍棄的數字,若為兩位以上數字時,不得連續進行多次修約,應根據所擬舍棄數 字中左邊第一個數字的大小,按上述規定一次修約出結果。
4.2 測定值和報告值按4.1 所述規則,修約到表1 規定的位數。
* 應有百分數,但報出時不寫百分數。
5 符號
5.1 本標準采用下列符號代表各分析試驗項目:
注:DT、ST、FT 即灰熔融性的三個特征溫度,T1、T2、T3。
5.2 對各分析試驗項目的進一步劃分,采用相應的英文名詞的第一個字母或縮略字,標在有關符號的右下角,若分析試驗項目的符號后一個字母為小寫并與所采用的基的符號混淆時,則 用逗號分開,如干燥基的鎵,以Ga,d 表示。
本標準所涉及的分析試驗項目中采用的下標有下列幾種:
f——外在或游離;
inh——內在;
o——有機;
p——硫化鐵;
s——硫酸鹽;
gr,v——恒容高位;
net,p——恒壓低位;
net,v——恒容低位;
t——全。
5.3 為了區別以不同基表示的煤質分析結果,采用下列英文字母,標在有關符號的右下角、項目細劃分符號后面,并用逗號分開。
本標準規定采用的各種基符號有下列幾種:
ad——空氣干燥基;
ar——收到基;
d——干燥基;
daf——干燥無灰基;
dmmf——干燥無礦物質基。
6 基的換算
將有關數值代入表2 所列的相應公式中,再乘以用已知基表示的某一分析值,即可求得用所要求的基表示的分析值(低位發熱量的換算例外)。
7 溶液濃度
7.1 物質的量濃度,單位體積溶液中所含溶質的物質的量,單位為摩爾每升,符號為mol/L。
物質的量的國際單位制基本單位是摩爾,其定義如下:
摩爾是一系統的物質的量,該系統中所包含的基本單元數與0.012kg 的碳-12 的原子數目相等。在使用摩爾時,基本單元應予指明,可以是原子、分子、離子、電子及其他粒子,或是這些粒 子的特定組合。
例如:
7.2 溶液的濃度以質量比或體積比為基礎給出時,應以下列方式表示百分數:%(m/m)或%(V/V)。
7.3 溶液濃度以量綱上不同的單位質量和體積表示,則濃度應以克每升或以其適當分倍數表示,如mg/mL。
7.4 如果一試劑與另一試劑(或水)以體積比或質量比相混合,則以(V1+V2)或以(m1+m2)表示,如(1+4)的硫酸是指1 體積相對密度為1.84 的硫酸與4 體積水混合后的硫酸溶液;又如(1+2) 的艾氏劑,是指1 份質量的碳酸鈉與2 份質量的氧化鎂混合而成的。
7.5 凡以水作溶劑的溶液稱為水溶液,一般簡稱溶液,以其他液體為溶劑的溶液,則在其前面冠以溶劑的名稱,如以乙醇(或苯)為溶劑的溶液稱為乙醇(或苯)溶液。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煤炭科學研究院北京煤化學研究所歸口和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夏慧麗、段云龍。
本標準于1965 年9 月1 日首次發布。
本標準委托煤炭科學研究院北京煤化學研究所負責解釋。
公司主營:煤質分析設備、煤炭化驗設備、煤質分析儀器、煤炭檢測設備、煤化驗儀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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