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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的工業分析方法的操作規程
1、執行國標代號:GB/T212-2008
2、適用范圍
本方法規定了煤和水煤漿的水分、灰分和揮發分的測定方法和固定碳的計算方法。本方法適用于褐煤、煙煤、無煙煤和水煤漿。
3、水分的測定
本方法規定了三種煤中水分的測定方法。其中方法A適用于所有煤種,方法B僅適用于煙煤和無煙煤,方法C(微波干燥法)僅適用于褐煤和煙煤水分的快速測定。
在仲裁分析中遇到有用一般分析試驗煤樣水分進行校正以及基的換算時,應用方法A測定一般分析試驗煤樣的水分。
3.1、方法B(空氣干燥法)
3.1.1、方法提要
稱取一定量的一般分析試驗煤樣,置于(105~110)℃鼓風干燥箱內,于空氣流中干燥到質量恒定。根據煤樣的質量損失計算出水分的質量分數。
3.2、儀器、設備
3.2.1、鼓風干燥箱:帶有自動控溫裝置,能保持溫度在(105~110)℃范圍內。
3.2.2、干燥器:內裝變色硅膠或粒狀無水氯化鈣。
3.2.3、玻璃稱量瓶:直徑40mm,高25mm,并帶有嚴密的磨口蓋。
3.2.4、分析天平和電子天平:感量0.1mg。
3.3、操作步驟
3.3.1、在預先干燥并已稱量過的稱量瓶內稱取粒度小于0.2mm的一般分析試驗煤樣(1±0.1)g,稱準至0.0002g,平攤在稱量瓶中。
3.3.2、打開稱量瓶蓋,放入預先鼓風并已加熱到(105~110)℃的干燥箱中。在一直鼓風的條件下,煙煤干燥1h,無煙煤干燥1.5h。
3.3.3、從干燥箱中取出稱量瓶,立即蓋上蓋,放入干燥器中冷卻至室溫(約20min) 后,稱量。
3.3.4、進行檢查性干燥,每次30min,直到連續兩次干燥煤樣的質量減少不超過 0.0010g或質量增加時為止。在后一種情況下,采用質量增加前一次的質量為計算依據。水分小于2.00%時,不必進行檢查性干燥。
3.4、結果的計算
按式(1)計算一般分析試驗煤樣的水分:
式中:
Mad-一般分析試驗煤樣水分的質量分數,%;
m1-煤樣干燥后失去的質量,單位為克(g);
m-稱取的一般分析試驗煤樣的質量,單位為克(g)。
3.5、水分測定的精密度
水分測定的精密度如表1規定。
表1水分測定結果的重復性限
水分質量分數(Mad)/% | 重復性限/% |
<5.00 | 0.20 |
5.00~10.00 | 0.30 |
>10.00 | 0.40 |
本文來源于:華諾煤炭化驗設備有限公司(www.bsly.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