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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的揮發分測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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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樣在規定的條件下,900℃±10℃高溫隔絕空氣加熱一定時間,從煤中分解出來揮發物質減去煤中水分后,占試驗數量的百分數即為揮發分。測試結果取決于試驗條件。因此要獲得可靠的揮發分結果,必須提高操作水平。
(1)測定溫度嚴格控制在900℃±10℃。為此,必須做到:
a)、定期對熱電偶及毫伏計進行校正,校正和使用熱電偶時,其冷端應放入冰水或將零點調到室溫,或采用冷端補償器。
b)、定期測量馬弗爐的恒溫區,裝煤樣的坩堝必須放在馬弗爐的恒溫區內。
(2) 當裝有煤樣的坩堝放人馬弗爐后,保證爐溫在3min內恢復到900℃土10℃。為此,必須做到
a)、經常驗證馬弗爐溫度恢復速度或以手動控制、保證符合要求。b)、每次試驗應放同樣數目的坩堝,保證坩堝及其支架熱容量基本一致。
(3)總加熱時間含溫度恢復時間要嚴格控制為7min。(4)使用的坩堝符合GB211規定,其蓋子必須嚴密。
(5)坩堝架必須耐熱、不脫皮。
(6)從馬弗爐取出坩堝后,嚴格掌握在空氣中的冷卻時間,以防焦渣吸水。
聯系人:張經理(13839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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